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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超限量邮寄或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9条第三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23号)第52条第(四)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依法应当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依法制作有关文书并送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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