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烟草局
6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30条第二款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23号)国务院令第223号第五十条第(二)项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

3、审查、告知、决定和送达责任:依法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依法应当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依法制作有关文书并送达。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文书当场或七日内依法定方式送达。

开销毁。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