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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对烟草专卖许可证进行注销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 第4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4、执行责任: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必要的措施敦促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主案件中依法查获的烟草专卖品,依法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变卖款上缴国库;查获的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经上级批准采取销毁等处理措施;除满足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卖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5、监督责任:进行案卷评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对下级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变更、撤销下级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下级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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