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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加碘的食用盐进入碘缺乏病地区食用盐市场的处罚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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