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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处罚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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