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盐业局
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盐产品的处罚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保留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