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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食盐计划、擅自营销盐产品的处罚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下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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