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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不符合食盐包装标准的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邓州市

盐业管理局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或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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