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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办理环节 责任事项 实施(责任)机构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8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行政机关负责人立案审批。3.登记立案。4.调查取证。5.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罚事先告知审批。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7.法律审核。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立卷归档)
1、立案责任:工程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工程科 60日 60日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2、调查责任:工程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3、审查责任:工程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和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7日内,工程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服务电话:62123651                  投诉机构:邓州市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096976        受理地点:住建局质量监督站(局办公楼南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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