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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实施(责任)机构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2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投降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1.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行政机关负责人立案审批。3.登记立案。4.调查取证。5.提出初步处罚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处罚事先告知审批。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7.法律审核。8.送达行政处罚决定。9.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0.结案(立卷归档) |
1、立案责任:工程科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是否立案。 | 工程科 | 60日 | 60日 |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
2、调查责任:工程科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 ||||||||
3、审查责任:工程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 |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和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责任:7日内,工程科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 ||||||||
服务电话:62096921 投诉机构:邓州市住建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62096976 受理地点:住建局工程科(局办公楼前楼一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