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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备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备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赔付能力的证明材料;(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证书;(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七)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法律文件、《压力容器使用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气瓶充装许可证》、《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残液处置方案及措施(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八)供气协议书或者供气意向书;(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企业服务规范等;(十一)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特许经营协议。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燃气办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依法受理或不予处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 15日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许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燃气办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依法应当听证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
3、决定责任:经机关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当事人;对于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询。
5、事后监管责任:燃气办加强对准予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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