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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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