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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四十九条:“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验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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