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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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