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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六条:“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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