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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且逾期不改正的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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