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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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