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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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