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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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