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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处罚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5号)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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