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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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