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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实施)第五十六条:“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贪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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