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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不合格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处检验批货值金额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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