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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第七条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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