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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经营者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的处罚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35号)第十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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