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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制配者违反《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的处罚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56号)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