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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未标注净含量逾期未改的处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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