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