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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实施有机产品认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第二十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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