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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未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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