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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标注“有机”字样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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