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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第二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分包境外认证培训机构或者组织的相关课程培训的,责令其停止所分包的培训业务,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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