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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一条:“认证培训机构超越国家认监委批准的业务范围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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