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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或者确认的培训教师进行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六条:“境外认证培训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备案或者从事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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