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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处罚
 

  《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1号)第三十八条:“认证培训机构在被国家认监委责令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培训活动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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