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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不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的的处罚
 

 《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絮用纤维制品质量检验,必须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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