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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玩具生产者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的;(二)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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