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提交召回总结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或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在主动召回报告确定的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主动召回总结。第三十二条:“在责令召回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阶段性召回总结。”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生产者应当制作并保存完整的责令召回记录;并在召回完成时限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总结。”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