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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玩具生产者未及时按规定要求实施召回的处罚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1号)第四十一条:“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召回报告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报告及时实施召回。召回报告未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召回要求实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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