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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4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更名、兼并、重组但未造成制造、修理条件改变的,应当向原准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质监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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