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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处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处理,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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