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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的处罚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3号)第二十三条:“麻类纤维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麻类纤维质量凭证、标识、公证检验证书、公证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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