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的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并处非法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格认定机关取消其茧丝准产资格。”第十四条第二款:“茧丝经营者不得使用按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报废的生产设备生产生丝。”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