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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未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的处罚
 

《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中任何一项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建议主管部门对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八条:“茧丝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茧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立健全茧丝入库、出库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茧丝的质量、数量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二)按照国家规定维护、保养承储设施,保证国家储备茧丝质量免受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变异;(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质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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