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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的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没收并监督销毁禁用的毛绒纤维加工设备,并处非法加工设备实际价值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毛绒纤维加工活动,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加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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