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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入库出库规定的处罚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三条:“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纤维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毛绒纤维经营者承储国家储备毛绒纤维,应当建立健全毛绒纤维入库质量验收、出库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入库、出库的国家储备毛绒纤维的类别、型号、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与质量凭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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