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权责清单 > 质监局
电梯改造单位改造电梯后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和出具质量证明书的处罚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改造单位进行电梯改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更换电梯产品铭牌的;(二)未出具质量证明书的;(三)未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的。”

邓州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制作与维护
联系电话:0377--62287056 email:dzsrmzfwz@126.com
豫ICP备14015531号 公安机关备案号:41138102000131 网站标识码:4113810005
Produced By CMS 网站群内容管理系统 publishdate:2022/10/10 11: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