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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日常管理的处罚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三)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全部安全技术档案的;(四)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五)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的;(六)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告知使用登记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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