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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不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负有实施强制性标准义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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