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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处罚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公布施行。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违反统一代码标识制度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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